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謝振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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