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謝振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