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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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七七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添輝
魏憶龍 林合民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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