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蕙 律師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之真正住居所及戶籍謄本過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丙○○之住址為台北縣○○鎮○○路黃厝1號,惟經本院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號」退回,有送達回證在卷足憑,難認原告於起訴狀上已載明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顯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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