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破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抗字第20號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本院95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之,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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