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蕙 律師複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辛○○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庚○○、乙○○、戊○○、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庚○○、乙○○、戊○○、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過院。如被告中有死亡者,則應補正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過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