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