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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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19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炅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獻魁新竹商銀南崁分行│93年4月28日│14,280元│AA三九二二0五│││1│││││三││├─┼─────────┼─────────┼───────────┼────────┼────────┼──┤│00│林獻魁│新竹商銀南崁分行│93年7月28日│14,280元│AA三九二二0五│││2│││││六││├─┼─────────┼─────────┼───────────┼────────┼────────┼──┤│00│林獻魁│新竹商銀南崁分行│93年10月28日│14,280元│AA三九二二0五│││3│││││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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