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被告 陳進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點459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淨重0點4887公克,經取樣0點0297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點459公克,有該中心民國93年11月16日(93)安鑑字第0013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