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