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25號原告甲○○被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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