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4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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