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代理人 沈姿金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處所,應更正為「臺北市○○○路○段○○○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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