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 翁樸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69萬6,976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中所列編號1至5所載土地之資產計算方式,另編號6至12號所載投資之證明文件及實際價值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