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告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旭 被告奕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抵,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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