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本揚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本揚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