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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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0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098號),其中聲請人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雖經本院於95年11月7日以94年度訴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並於96年1月31日判決確定;惟該案中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6月
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7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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