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前因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通緝到案後,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判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經命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