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221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魏志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與附表不同)。
二、請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依據。
三、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算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