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2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6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6日至民國95年3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5年3月5日。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甲○○。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5月13日,詎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未獲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通知債務人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債務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未曾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向聲請人借款等語。按已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時,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債權之存在,法院亦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判例參照)。經查,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經核尚無不符,本院爰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集集鎮│環山││520│田│00│12│00.25│全部│甲○○│├──┼───┼────┼────┼────┼────────┼─┼──┼──┼──────┼─────────┼──────┤│002│南投縣│集集鎮│環山││521│田│00│08│54.40│全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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