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且依被告所供,係因經商失敗,積欠龐大債務,又尚未尋獲合適之工作,始一再行竊,而被告犯案之動機既尚未消滅,顯仍有再犯之虞,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