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56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告 蘇鈺婷 (原名 蘇素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九百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
為00000000********,信用額度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約定被告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且應於當(次)月10日前向原告清償,清償方法則得繳交每月帳單上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全額償還所消費之帳款。但其未清償款項部分,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5條第3項自入帳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依第15條第4項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查被告於94年11月9日最後繳款6,100元後,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且被告未依兩造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原告於95年3月1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21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被告至95年3月1日止結帳共計欠162,60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47,175元為自93年3月11日起至95年3月25日止之消費款,11,83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違約金,雖經原告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㈡被告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於93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並
經核准撥貸72萬元(其中20萬元為循環動用額度),約定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次性資款)及年利率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72萬元,貸放起日為93年2月26日,到期日為96年2月26日,詎料前開70萬元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2月26日,20萬元借款僅繳納至95年6月1日。
㈢為此,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被告基本資料、帳務明細、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信貸、循環動用)等件影本各1紙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債權本金餘額│利息│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1.│700,000元│261,506元│8.88%│自95年2月26日起│自9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2.│200,000元│199,798元│16.88%│自95年6月2日起至│自9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合計││461,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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