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雄因竊盜等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瑞雄因竊盜等16罪(包括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221號、第385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693號、第425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55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