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57號聲請人 蘇巧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妙黛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