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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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66號
聲請人 周若湘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祺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被詐欺匯款至人頭帳戶,且論以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9,977元,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9,977元,其中10,000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977元,其中1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