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85號
原告 趙正揚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原告與被告 王儷臻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