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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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85號

原告 趙正揚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原告與被告 王儷臻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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