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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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30號
法定代理人 范筱英
訴訟代理人 洪諚錡
原告前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呈維 (原名: 林盈潔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