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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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30號

原告國王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筱英

訴訟代理人 洪諚錡

原告前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呈維 (原名: 林盈潔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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