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全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63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許方

相對人 陳濬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4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

  財產於新臺幣47萬2,13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7萬2,133元,或將上開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催告函及催收紀錄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