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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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76號

原告泰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乃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今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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