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49號
聲請人 翁鈴雅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兆國際汽車商行即 吳雅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