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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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告 蕭婷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丁菡 間返還不當得利(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本件契約訂定地及契約履行地均為本院管轄,而向本院起訴,故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事證。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恩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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