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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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317號

原告 陳重佑

被告 林育慈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46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某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連結網際網路,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名稱「林育慈」,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如附表㈠所示內容貼文,接續於該則貼文下方留言:「遇到 蕭狗 怎麼ㄌ一ㄤ也沒用」等語(詳細留言內容如附表㈡),指稱原告為「 蕭郎 」、「蕭狗」,使閱覽該則貼文之不特定人皆得以見聞,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原告於111年12月19日,在雲林縣○○鄉○○村○○000○00號住處,瀏覽臉書時,發現被告上開貼文及留言,始查悉上情,並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依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雖僅記載被告於臉書發表之主要貼文,然據原告向雲林地檢署提出之臉書貼文及該貼文之留言內容,即可證被告對原告辱罵之話語,不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之寥寥數語而已,其內容涉及本件訴訟請求之事實範圍,及被告侵權行為嚴重性之認定,應屬重要,應予更正,以符事實。因被告在個人臉書公開發表對原告之公然侮辱貼文,致原告心生畏懼,需至醫院精神科就診,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醫師診斷為「1.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情緒;2.疑似合併被害意念」等疾病(下稱系爭疾病),需長期就醫追蹤。致原告受有需請假看診不能工作之損失新臺幣(下同)25,835元、就醫交通費8,950元、醫療費23,750元、精神損失20萬元等共計258,535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2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惟起訴狀附表貼文之留言內容並非被告所張貼,為網友之留言,與被告無關,且每個人生活壓力很多,如何證明原告之系爭疾病與被告之行為有關?不同意原告請求之不能工作損失、就醫之車資、醫療費及精神損失,且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4月13日某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連結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名稱「林育慈」,在個人臉書頁面發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如附表㈠所示貼文,並於貼文後,接續於該則貼文下方留言:「遇到蕭狗(台語)怎麼ㄌ一ㄤ也沒用」等語(詳細留言內容如附表㈡),指稱原告為「蕭郎」、「蕭狗」(台語,意指瘋子),使閱覽該則貼文之不特定人皆得以見聞,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核閱無誤,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於該則臉書貼文下尚有留言其他辱罵原告之話語一情,經查被告於該則貼文下尚有留言稱「就讓他自己持續瘋狂吧!」、「我也不知道要蕭多久」、「就讓他繼續瘋吧」等語,有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提告時所提出之臉書留言截圖附於該案卷可參,可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為真實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原告為上開公然侮辱之行為,並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判處拘役15日確定在案,被告所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損害項目及其金額,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及就醫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本件原告固主張其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致其心生畏懼,需至醫院精神科就診,經醫師診斷罹患系爭疾病,因而請求賠償醫療費23,750元、就醫交通費8,950元、需就醫不能工作之損失25,835元,並提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診斷證明書、藥袋、費用證明單、門診病歷紀錄、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等為憑(見本案卷二第9至15頁、第23頁、第27至73頁)。惟依上開門診病歷紀錄所載,原告於111年11月24日前往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精神科初次門診時,經醫生查詢其於91年間即有辦理295重大傷病卡(精神分裂症)之紀錄,顯見原告於被告為本件公然侮辱行為之前,早已罹患有精神方面之疾病,且「適應障礙」、「焦慮情緒」等疾病發生之原因多端,其罹患系爭疾病是否被告本件公然侮辱行為所造成,已非無疑。又原告是於111年12月19日在自家住處上網瀏覽臉書時,始發現被告上開對其公然侮辱之行為,有原告提出之刑事告訴狀附於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可稽,惟在此之前,原告於111年11月24日、12月8日、15日即前往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精神科就診,且原告於上開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精神科初診時,向醫生主述之內容僅提及:1個多月前被告、鄰居可能會洩漏個資、出門擔心被跟蹤、懷疑被人追殺被監視、怕有人會對其不利、睡眠不好等情形(見本案卷二第31頁),嗣於111年12月8日、15日、112年9月14日、21日、28日、112年10月19日、同年12月14日等多次精神科門診之主述,亦均未提及被告本件公然侮辱之行為,足見原告罹患系爭疾病顯非被告本件公然侮辱行為所造成,要難認原告之系爭疾病與被告本件公然侮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之就診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及就醫不能工作之損失等,即難認與被告本件公然侮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此部分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無據。

 ⒉精神慰撫金:

  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為鄰居關係,而臉書為現代人經常使用之社群軟體,原告因被告於110年4月13日,在個人臉書上發表對其侮辱之話語,致原告受有名譽之貶損,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情節自屬重大,又參酌原告自稱學歷為高職肄業、在食品產業上班、每月收入約32,000元,而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家管、家中經營機車行、自己有經營網拍工作等情,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侮辱原告之地點、方法,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5,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顯然過高,應屬無據。

 ⒊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5,000元,應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並無確定給付期限,而其起訴狀繕本是於112年10月4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廖千慧

附表:

㈠臉書貼文內容全文(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我不是什麼網紅欸

怎麼都會有這種蕭郎出現呢?

文字內容敘述根本就是發文者本人平日的行為

你這個帳號改了數個名字~

什麼 沈建民沈文志陳家豪陳紫藝陳佳玲陳志明

現在又改 劉淑惠

怎麼不直接改本名「 陳崇佑

開什麼車呢?拖優塔休旅車牌***-3377

騎什麼機車呢?亞馬哈ㄈㄡˋ 司歐

騎車招牌姿勢~

雙腳打開開帽子戴歪歪,油門一直催了催了催了

家住哪兒呢?先進機車行對面

出沒各大社團群組

大家請注意不要惹他喔

不然就會跟我一樣「一直讓我紅」

不要跟我說去報警啊~

報警如果有用早在幾年前就有用啦!

怎麼會持續到現在!

#謀殺 小路

林祖媽發文不是討拍,就是很鑷小而已!

我很有良心的要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阿~~突然忘記

你們一定覺得事發必有因,不然人家不會衝著我來

阿我就是他媽的莫名其妙那個

謀幾年前因某件檢舉事件,而發現檢舉的人是他

他的老婆親口說「因為我是護士,我串通醫院醫生護士讓他老公精神疾病的牌無法申請」

就這麼剛好醫院護士跟我同名欸~

阿我剛好上班都穿制服,就認定是我囉

#一家小小牙科診所的護士可以串通大醫院

幹!我怎麼不知道我自己這麼厲害

好了我廢話講完了

突然發現截這什麼圖啦!

我這麼年輕貌美,截這個角度實在很ㄣ湯

下次請記得發漂亮一點的照片

我會很感恩你,一直幫我打廣告

#阿如果有其他受害者歡迎出來佐證

㈡該貼文留言及回覆如下:(CongJhouTu為林育慈先生的帳號,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網友留言:「這個人怎麼又開始了!報警有用嗎?」

林育慈回覆:「沒用啦~我報N次了,警察都只會推託,說沒辦法!我們只是平民百姓,不是什麼大官員~」

網友回覆:「你們脾氣真的都太好了如果是我男友一定會反擊元長的警察也太…」

林育慈回覆:「就讓他們自己持續瘋狂吧!老天自然會給他該有的懲罰,正常管道無法治療他,不正常的管道是犯法!」

網友留言:Po爆料好了啦!破病一堆

CongJhouTu回覆:「他連醫生都放棄他了」

網友回覆:「肖尬有春」

CongJhouTu回覆:「檢舉我賣墮胎藥酷吧,機車賣墮胎藥」

網友回覆:墮胎藥可以隨便賣?笑死人,怎麼不說你賣銷藥ㄚ

CongJhouTu回覆:「元長衛生署來說要報也報個藥局報機車行」

網友留言:「這可以告他」

CongJhouTu回覆:「我報了5年的警告了5年連蒼蠅都沒看到」

網友留言:「他又去尬到了」

CongJhouTu回覆:「是沒藥可以吃」

網友回覆:「你們那邊好像好幾個受害上次還看到他po遊覽車」

網友留言:「藥效還沒退」

CongJhouTu回覆:「醫生放棄他無藥了」

網友留言:「我好想去他家看他」

CongJhouTu回覆:「他下午6點準時回家」

網友回覆:「好哦,晚上見」

網友留言:「這種事只能補×刀能解決了@@」

CongJhouTu回覆:「你用釣竿來補他刀靠你了」

網友留言:「 阿阿阿 …又忘了吃藥囉」

CongJhouTu回覆:「醫生不賣他藥我也沒辦法」

網友回覆:「安呢」

CongJhouTu回覆:「沒藥的日子常常在家罵他媽媽」

網友留言:「排名當搞笑狼」

CongJhouTu回覆:「我也好無奈」

網友回應:「人生啊!」

網友留言:「有事嗎?」

林育慈回覆:「我也不知道要蕭多久」

網友留言:「真的很有事」

林育慈回覆:「嗯啊」

網友留言:「哇!這人真的有點…」

林育慈回覆:「謀法度」

網友回覆:「這個可以提告毀謗」

林育慈回覆:「我報警報5年了~沒有一次有消息餒!所以我也懶得報警了,浪費我的時間!」

網友回覆:「哇」

網友留言:「他到底去看醫生了沒也纏妳太久了吧!」

林育慈回覆:「可能我長的比他七辣水才這樣」

網友留言:「我建議走法律程序不然以後如果她一直造謠別人相信或借用你的名義用有的沒的你更麻煩」

林育慈回覆:「警局無法處理!我已報警無數次了~草草了案」

網友回覆:「這個可能要搜證吧。問看看懂法律的人因為他直接把你的資料照片po在社團。其實不太好」

林育慈回覆:「這覺得這是法律漏洞吧!因為他的帳號是假的,也沒有證據可以直接表明是他做的!報了警,警察也是一句無法查!可能我們是平民百姓吧!要是什麼大官,早就查出來了吧!」

網友回覆:「ip位址但只是真的走法律也很麻煩」

林育慈回覆:「這個我有想到,警察說無法查」

網友回覆:「要查的話那真的要找好確切證據提告後就能查了只是花時間花錢。但後面還不確定他有沒有錢賠你」

林育慈回覆:「就讓他繼續瘋吧人在做天在看~」

網友留言:「這不能告毀謗嗎?你也太衰了」

林育慈回覆:「以往的案例,警察都說假帳號是現在社會很常見的事,都只有備案而已!所以我也懶得報警,浪費時間!」

網友留言:「很有事」

林育慈回覆:「遇到一個這種的,生意都不用做了換個想法,也是讓更多人認識我」

網友留言:「快回家ㄌ一ㄤ-ㄌ一ㄤ-咧」

林育慈回覆:「靠腰~~遇到蕭狗怎麼ㄌ一ㄤ也沒用」

網友留言:「吃飽太閒」

林育慈回覆:「嘿啊」

網友留言:「重點是-角度不美」

林育慈回覆:「你講到重點了」

網友回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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