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567號反訴原告 林萬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麗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