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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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反訴原告 林萬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麗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 中簡 字第 567 號裁定(113.02.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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