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告 謝美娟
被告 張簡宗暐
居臺中市○○區○○里○○路0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
法官邱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告 謝美娟
被告 張簡宗暐
居臺中市○○區○○里○○路0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
法官邱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