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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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王立丞
       陳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附表:
┌─────┬────────┬───┬────────┬───┐
│本金│利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
│27,780元│106年8月1日至107│1.15│106年9月2日至107│0.115│
││年3月4日止││年3月1日止││
│├────────┼───┼────────┼───┤
││107年3月5日至清│2.15│107年3月2日至107│0.23│
││償日止││年3月4日止││
│├────────┴───┼────────┼───┤
│││107年3月5日至清│0.43│
│││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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