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
上訴人 即 甲○○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