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嘉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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