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