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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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7381號)
一、緣相對人陳秋霞於民國93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6708元及費用1563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陳秋霞於民國94年4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
268元及費用2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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