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周立仁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周立仁分別於①民國94年3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②民國92年11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現金卡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③民國94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1150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立仁│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16332││月26日││19.71│││元│││││├──┼───┼─────┼──────┼──────┼───────┤│002│新臺幣│周立仁│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75783││月29日││20│││元│││││├──┼───┼─────┼──────┼──────┼───────┤│003│新臺幣│周立仁│自民國96年09│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219386││月20日││1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立仁│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參佰│││116332││月26日││元│││元│││││├──┼───┼─────┼──────┼──────┼───────┤│003│新臺幣│周立仁│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9386││月21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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