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三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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