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複代理人 周德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悅芳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