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 王秋蘋
(原名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官信成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