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因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二四號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同居之訴及反訴離婚之訴,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總計新台幣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