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五三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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