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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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4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訴訟代理人  高銘棟
法定代理人  廖美慧
訴訟代理人  張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餐飲費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5日向原告
訂宿立德溪頭飯店,除住宿外另訂晚餐8桌及素食1人,晚餐
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4,300元,詎被告僅給付原告住房費
,至晚餐費部分則以住房費已包含晚餐費而拒不給付。惟依
團體訂房通知單已明確註明「專案菜單8桌24,000元」、「
300/素食1人300元」等語,即原告並無承諾晚餐費已包含在
住房費。業據提出金車旅行社有限公司團體訂房單影本1份
、立德溪頭飯店團體訂房通知單影本4份為證。為此,爰依
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300元,並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⑴暑假期間的專案是一般性的。因為是
競標方案,別家旅行社也會參與投標,所以原告房價無法降
低,但是晚餐部分拆開為一人300元,二人600元,一房3,32
9元扣除600元,一房2,729元,29元優惠給被告,所以一房
不包含晚餐價格2,700元。3,329元為原先包含早晚餐的房價
。100年7月18日被告有傳真訂房單,100年7月18日傳真回覆
一晚3,329元,行業慣例被告無須回覆。⑵本團開標日100年
7月25日,國鼎旅行社取消的訂單可以知道,另外從經濟部
全球資訊網可以查詢。費用是由總結金額來看,不是從菜單
來看費用。當日餐廳有打給高銘棟求證是否房費內含晚餐,
伊回答沒有,並與證人通話,告訴他晚餐要另外付費,且伊
與張家民講清楚3000A變更為一泊二食,是被告希望援用六
月份法務部團體一泊二食的菜單,並且將梅乾筍扣肉更換為
枸杞鮮蝦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㈠原告告知被告於暑假期間
之任何團體,均為住宿含早餐、晚餐及門票,故被告無須另
付晚餐費,且被告於100年8月24日出發前一天晚上與高銘棟
確認,高銘棟承諾要與主管反應。㈡原告所提資料載明與被
告談的條件是一泊二食,第二次下單下面有更改菜單紀錄,
足證2,700元是一泊二食,住宿包含早、晚餐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團體訂房通知單已明確註明「專
案菜單8桌24,000元」、「300/素食1人300元」等語,即原
告並無承諾晚餐費已包含在住房費,被告自應給付原告晚餐
費24,3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訂房通知單4份為證。
被告則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之抗辯是否有理
由?經查:
㈠被告固抗辯僅收到原告提出之第1次下單之團體訂房通知單
,並未收受原告所提出之第4次下單之團體訂房通知單(下
稱系爭團體訂房通知單),並以第1次下單之團體訂房通知
單載明2,700元係一泊二食,住宿包含早、晚餐云云。惟查
,第1次下單之團體訂房通知單所記載住房費為99,300元,
如被告抗辯住房費包含早、晚餐等情為真正,被告應付之餘
額在扣除訂金20,000元後應為79,300元,而非訂房尾款確認
支付單上所載之75,800元,即被告既係以系爭團體訂房通知
單之住房費95,800元扣除訂金20,000元後而給付原告75,800
元,足認被告應有收受系爭團體訂房通知單,則兩造間契約
關係自應以系爭團體訂房通知單為準,被告抗辯未收受系爭
團體訂房通知單,應以第1次下單之團體訂房通知單為據云
云,自無足採。
㈡又系爭團體訂房通知單係記載住房費用「小計95,800元」、
「團體餐飲:一泊二食專案菜單,8桌24,000元、300/素食1
人300元」、「小計24,300元」、「公帳/房租/餐飲/會議,
總計120,100元」、「付款方式:總金額120,100元,訂金20
,000元,其餘費用100,100元將於現場結清」等語,足認系
爭團體訂房通知單係將住房費用、晚餐費分別計算,總金額
加總後為120,100元,扣除被告已付訂金20,000元後,餘款
100,100元則約定於現場結清。又兩造就被告僅給付原告75
,800元等情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晚餐費24,3
0元,即屬可採。
㈢至被告抗辯住房費應包含晚餐費用,此觀系爭團體訂房通知
單即記載「一泊二食專案菜單」等語即明云云,惟查:依系
爭團體訂房通知單備註欄記載「房租依房型人數含備品,早
餐券及溪頭森林遊樂園門票」,即僅註明包含早餐,並未註
明包含晚餐,而團體餐飲欄位亦記載「一泊二食專案菜單,
8桌24,000元、300/素食1人300元」、「自助式早餐:房租
內含」等語,對照被告提出之法務部第1梯之團體訂房通知
單在團體餐飲欄即明確記載「一泊二食專案菜單,27人,房
租內含。」、「素食,6人,房租內含」等語,均足證住房
費僅包含早餐費,並未包含晚餐費,原告主張系爭系爭團體
訂房通知單記載「一泊二食專案菜單」係指該次晚餐所提供
之菜單為「一泊二食專案之菜單」乙節,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3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
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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