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張林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南 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
所有權狀,係屬於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標額,應以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被告林振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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