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28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莊惠慎
       洪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新台幣23,2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
幣23,8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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