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25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250號
原   告 庚○○○○○○
被   告 甲○○
      丙○○
      己○○
          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戊○○
          2號應受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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