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伍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