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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