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其中新台幣柒萬柒
仟柒佰伍拾陸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